澤達易盛代表人訴訟案有了新進展,有望成為A股市場第二單集體訴訟。
第一財經獲悉,該案共有約5600名個人適格投資者,7月20日至7月26日征集期內,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投資者服務中心”)共收到233名投資者提交的申請,其中適格投資者226人,適格比例為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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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服務中心已向上海金融法院遞交了將該案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申請,后續(xù)將由法院決定是否成立。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資深顧問黃江東認為,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能夠一攬子解決澤達易盛案的民事賠償問題,有助于妥善快速化解群體性糾紛。同時,也能有效震懾市場違法行為,提高投資者的市場信心。
轉換集體訴訟進入最后一程
此次澤達易盛案適格投資者參加征集的比例約為4.04%,相較首單集體訴訟康美藥業(yè)案,本案征集期由12天縮短為7天,但適格投資者參加征集比例卻是首案的6倍。
具體看來,226人適格投資者賬戶分布在52家證券公司;男性150人;女性76人;年齡最小的30歲(來自湖南省邵陽市),年齡最大的86歲(來自湖北省武漢市);分布在27個省、市、自治區(qū),其中最多的是浙江省,有25名適格投資者。
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對特別代表人訴訟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第一財經獲悉,投資者服務中心已向上海金融法院遞交了將本案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申請。后續(xù)將由法院決定是否成立。
據投資者服務中心介紹,若特別代表人訴訟成立后,適格投資者未在征集階段成為50人之一的,只要未向法院聲明退出,即視為參加訴訟,成為原告,享受訴訟權利,承擔訴訟后果。根據“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如適格機構投資者不明示退出,也是案件原告。
而如果法院未決定成立特別代表人訴訟,投資者又該如何維權?“投資者可在普通代表人訴訟公告期間向法院申請登記,加入該訴訟。也可另行起訴或通過當事人和解、行業(yè)調解、專業(yè)調解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維權。”投資者服務中心稱。
在這之前的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發(fā)布《澤達易盛案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稱,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間買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閉市后當日仍持有被告澤達易盛的股票(包括向社會公眾首次公開發(fā)行的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可以于2023年8月17日(含)之前,通過法院官網——投資者司法保護綜合平臺——代表人訴訟申請登記,加入本案訴訟。
同日,投資者服務中心發(fā)布《關于公開征集澤達易盛案投資者授權委托的公告》,公開接受投資者授權委托。
值得關注的是,2020年6月2日為 澤達易盛公告《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科創(chuàng)板上市招股意向書》的時間,2022年5月11日為澤達易盛公告收到證監(jiān)會《立案告知書》的時間。
有何意義與影響?
投資者服務中心公開征集投資者授權委托,標志著繼康美藥業(yè)案件后,投資者服務中心對上市公司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再度出手,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
澤達易盛系首批因欺詐發(fā)行被行政處罰的科創(chuàng)板公司。該公司于今年4月21日收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市前后涉嫌虛增營業(yè)收入5.65億元、利潤2.96億元,且上市前未按規(guī)定如實披露關聯交易、股權代持情況,上市后也未如實披露關聯交易及虛增在建工程。2023年7月7日,澤達易盛被摘牌,退出A股市場。
黃江東認為,值此全面實行股票發(fā)行注冊制之際,澤達易盛案的處罰及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對市場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效震懾市場違法行為,為全面注冊制保駕護航??梢灶A見,本案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后,澤達易盛與相關責任人員或將承擔巨額賠償責任。
二是提高投資者的市場信心。適用注冊制發(fā)行上市的公司的證券違規(guī)行為可能打擊投資者對注冊制改革的信心。市場各方充分踐行保護投資者的理念,在追究違法者責任之外,以保證投資者獲得賠償的充分性與有效性為優(yōu)先,有助于提振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的信心,消除違法事件對市場聲譽造成的負面影響。
三是積累特別代表人訴訟經驗,推動代表人訴訟常態(tài)化。澤達易盛案再次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將為法院、投保機構、證券監(jiān)管部門等各方積累更多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處理經驗,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常態(tài)化,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
上海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及律師程曉鳴也分析稱,投資者保護機構發(fā)起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維權提供了更為便利、低成本的渠道。
程曉鳴的理由在于,首先,因為規(guī)定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公告期間屆滿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未聲明退出的,視為同意參加該代表人訴訟。”免去了投資者明示加入、進行繁瑣的權利登記的環(huán)節(jié),極其便利。其次,因為規(guī)定了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即使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原告還可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因此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
當然,投資者服務中心提示稱,投資者在參與訴訟時需充分知悉相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投資者能否獲賠、獲賠多少,將由法院判決或調解書確定。投資者實際能拿到的獲賠金額,還將依賴于對方當事人履行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情況,存在無法獲得償付的風險。二是結案時間可能因案件審理需要及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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