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18:30,張國太尋釁滋事、強迫交易一案庭審結束。此案在安陽市湯陰縣人民法院審理先后歷經兩次共兩天。
【資料圖】
張國太,1966年1月生于安陽縣辛村鄉(xiāng)東黃門村,21歲從部隊復員后到安陽市北關區(qū)印染廠工作;2002年前后從事個體經商。2009年起,籌建、經營安陽大浪淘沙商務休閑會館有限公司(簡稱“大浪淘沙”),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還是河南濟州湯泉汗蒸有限公司、河南中湯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他是十二屆安陽市政協委員、十三屆安陽市政協常委。
張國太被湯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0年起,張國太指使丁慶海等人組織人多次到金港公寓小區(qū)工地堵門、阻撓施工,向韓茂軍索要“賠償款”。韓被迫找人說情、協調,于2011年10月30日、2012年1月3日,分兩次向張國太轉賬100萬元,并被迫與張國太簽訂協議。
2010年9月30日,張國太等6人出資成立大浪淘沙洗浴中心。后由張國太內部承包經營。2014年4月,承包即將到期時,因降低承包費等問題,張國太與閆全平等股東產生分歧、矛盾。張國太遂利用郝長明惡名、勢力,讓郝出面對閆全平等人進行威脅、恐嚇,強迫閆全平、顧愛國退股。
以上公訴機關認為,張國太應當被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張國太從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300多天均拒不認罪,一直喊冤:“我是被黑惡勢力蓄意打擊報復、誣告陷害的?!?/p>
他的兩位辯護律師為他做了無罪辯護。目前,該案尚待判決。
這起案件源于合作伙伴的刑事控告。
2021年1月25日,本案控告人閆全平到安陽市公安局北關分局刑偵大隊控告,稱他遭遇張國太的強迫交易,被逼向其轉讓大浪淘沙股份。
2009年11月,張國太與閆全平、閆清旺、顧愛國、張貴彬、杜太山(時任安陽市工商局副局長,以妻子謝秀芬名義入股)等六人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安陽大浪淘沙商務休閑會館有限公司,租賃安陽市北關區(qū)紡織廠、安陽市染料化工廠的場地,經營洗浴中心。
張國太占股34%,是最大股東;閆全平、張貴彬、閆清旺各16.5%,顧愛國11.55%、謝秀芬4.95%。其中,張國太出資260萬元,占2股;閆清旺、閆全平、張貴彬、顧愛國(含謝秀芬)等4名股東,各自出資130萬元,各占1股。隨后每股增加至200萬元。
2010年8月18日,六名股東簽訂承包經營協議,約定由張國太承包經營洗浴中心,承包期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3年零8個月),每年承包費約328萬元,采取先交費后使用原則,按季度交納,按六股分給股東(或打到股東指定賬戶上),“保證在承包經營期限內回收股東所投資的成本。承包人必須提前一季度交承包費,推遲一天視為違約,違約后將全部股份分給其他股東。同時承包期內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退出承包或因經營不善虧損終止合同,退出承包視為違約,違約者除交齊以上承包款外,再拿出200萬元補給公司,如拿不出錢者,視為自動放棄200萬股東入股金和股東權力”。
承包期即將屆滿時,矛盾發(fā)生。按照張國太的說法,“經營期間,閆全平長期霸占著多個房間以打牌為業(yè),他的100多個親友常年免費洗浴,他還打罵員工等,嚴重影響了大浪淘沙的正常運營。我不想再干了,但閆全平他們不同意”。
張國太表示如果自己延長承包時間,必須降低承包費,否則無力再承擔《承包經營協議》中的“霸王條款”,“閆全平好找事,我承包他不愿意,他承包賠了不愿給股東錢,我不承包了我想退股,他只愿意給我基礎股金,按原來的承包標準他又不愿承包”。
最終,還是張國太繼續(xù)經營大浪淘沙。2014年5月1日,他與閆清旺、張貴彬、謝秀芬簽訂《內部經營承包合同》,承包金每年238萬元,承包期7年。
閆全平、顧愛國未在承包合同上簽字。2014年5月9日,閆全平將持有的16.5%股份,以258萬元轉讓給張國太;2014年5月14日,顧愛國將持有的11.55%股份,以180.6萬元轉給張國太。自此,張國太在大浪淘沙總持股達到62.5%。
閆全平在首次接受警方偵查人員詢問時說,他和顧愛國退股是受到了郝長明脅迫:“2014年承包快到期了,一天下午,郝長明來到大浪淘沙叫罵,說除了張國太,其他股東全部退股。我請郝長明洗過澡吃過飯,送過4條軟中華煙,他還是跟我說:你必須退股,否則一分錢拿不到,你的家人、兒子都得有事。最后我和顧愛國都退了股。因為顧愛國和我關系好,所以他也退了?!?/p>受累黑老大
今年63歲的郝長明,是安陽市家喻戶曉的“黑老大”。
郝長明、郝建雄團伙,以父子家族宗親發(fā)小、同學、獄友等關系為紐帶,以安陽福利鋁合金裝潢材料廠、安陽曹操文化產業(yè)有限公司、安陽長明科技工業(yè)園、林州紅旗渠企業(yè)家學院、河南康臣置業(yè)有限公司等為據點,籠絡大量社會人員。多次與他人爭強斗狠,闖出惡名。
2020年10月26日,安陽警方公開征集郝長明、郝建雄黑惡犯罪團伙違法犯罪線索,稱:河南省公安廳組織安陽市公安機關一舉打掉以郝長明、郝建雄父子為首的黑惡犯罪團伙,抓獲郝建雄、郝杰雄、郝杰偉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郝長明潛逃被通緝。
郝長明、郝建雄涉黑團伙案,由安陽市公安局指定湯陰縣公安局偵辦。
因案情涉及正被四處通緝的黑老大郝長明,安陽市公安局北關分局很重視,受理了閆全平的控告。
張國太被該局刑偵大隊偵查人員詢問。2021年1月25日至3月16日期間,這些警員還分別多次詢問了閆清旺、顧愛國、張貴彬、閆全平等四位大浪淘沙股東,并由閆清旺、閆全平、顧愛國分別在2021年3月2日、8日、16日對郝長明進行了辨認。
2021年6月16日,安陽市公安局發(fā)布《關于公開征集郝建雄黑惡團伙違法犯罪線索的通告》稱,近期,河南省公安廳異地用警,指定開封市公安局管轄,偵辦以郝建雄、郝長明為首的涉黑團伙,團伙主要成員郝建雄、郝杰雄等40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開封市公安局將這一涉黑團伙案稱為“5.19”專案。后安陽市公安局北關分局停止對閆全平控告的郝長明、張國太“強迫交易”的偵查,將收集的證據材料移交開封警方。
2021年6月20日,閆全平、韓茂軍、顧愛國等等同張國太有過經濟糾紛的六人向開封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遞交舉報材料,稱:張國太借助郝長明黑惡勢力非法拘禁大浪淘沙原股東,逼迫其簽下股權轉讓協議,強行收購其他股東在大浪淘沙的股權;同時還敲詐勒索安陽金港房地產開發(fā)公司100萬元。
2021年6月25日,開封市公安局將郝建雄、郝長明涉黑團伙案指定下屬蘭考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郝長明、張國太涉嫌強迫交易一事,自然進入蘭考偵查人員們的視線。
2021年7月30日,偵查人員提審7月9日才被抓獲的所謂強迫交易“主犯”郝長明,針對被閆全平等人控告的強迫交易一事,郝長明表示“只是幫協調”:
十年前,我、李風鳴和安陽縣搞建筑的商人老鄉(xiāng)成立一個同仁商會,我會長,李風鳴是秘書長,平時都是李風鳴在管理商會。有一天,李風鳴跟我說,大浪淘沙的老板張國太也是咱商會副會長,還是老鄉(xiāng),大浪淘沙一共6個股東,幾個人按照投入的比例分成。其他幾個股東看張國太經營的生意好,眼紅了,他們也想干,這些股東一人占住一個房間,這樣這幾個房間就沒辦法經營,搞得生意干不成,張國太為人老實憨厚,弄不過這幾個人,你去幫他調解一下。我和李風鳴關系不錯,我讓他告訴張國太,把其他幾股東叫齊,當時主要是閆全平搗蛋,我給他們開個會。我到了之后說:你們這幾個人別給這瞎搗蛋,啥幾把股東,人家國太每年給你們400萬,人家已經承包了,你們要是想干,那就交一年的經營權,每年的經營權是400萬元,誰交400萬元誰干,你們要是不交,就別給這瞎搗蛋,趕緊滾蛋。他們沒吭聲,我只認識張國太和閆全平。說完那幾個股東也都不愿意交錢,就主動把房間退掉,都說還讓張國太干吧。我這次算是幫張國太協調成了,張國太的生意也能繼續(xù)正常經營了。后來,閆全平請我去世紀莊園洗澡,找我說情,說在調解他們股東糾紛的時候不讓我偏向張國太。洗過澡后,他還要請我吃飯,我沒有去。閆全平有沒有再找我,記不清了。
“強迫交易”另一主角張國太,2021年8月25日也接受蘭考縣公安局偵查人員詢問,承認和閆全平鬧矛盾后,他找大浪淘沙顧問李風鳴商量能否找個人協調這事,“后來李風鳴跟我說他給郝長明說過了,具體咋說的不清楚”。
他說:郝長明來大浪淘沙,走到816房間門口叫罵“給這找事,啥股東,不行滾蛋”之類的,還進到816房間和閆全平他們說事。后來,我把和閆全平的矛盾給郝長明說了,他表示:都是股東,鬧啥矛盾,不好好干就讓他們滾蛋,讓風鳴好好說說。過了幾天,顧愛國就代表閆全平和我談退股的事,最后談好他們退股。我們雙方簽好退股協議,我給了閆全平258萬元,給顧愛國180.6萬元,多出了100萬元。
而閆全平2021年8月20日接受蘭考警方詢問,承認之前向警方陳述的郝長明對其非法拘禁是他虛構的——
問:我們公安機關于2021年1月25日、2月7日、3月16日三次詢問你時,你都沒有陳述到在長明苑郝長明對你非法拘禁;蘭考縣公安局民警2021年6月23日對你詢問時你陳述郝長明在長明苑非法拘禁你兩天。而我們在這次詢問時,你又陳述郝長明沒有對你非法拘禁,為什么有這么大的出入,能解釋一下嗎?答:因為事發(fā)時間比較長,我記不清了。問:你所有關于郝長明非法拘禁你的陳述情況,依你的哪次陳述為準?答:以這次為準。
閆全平還稱,他沒有郝長明參與張國太圍堵金港公寓工地、安陽印染廠的證據,“我是想象的,將郝長明和張國太一塊舉報,是想引起領導的重視”。
2021年8月14日至9月2日期間,蘭考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先后對顧愛國、閆清旺、杜太山、張貴彬、李風鳴、安快樂、謝秀芬、閆正楓等人進行了詢問。
安快樂是閆全平的同學,向警方表示閆全平曾跟他說“我協商退股(從大浪淘沙)退出來了”。
所有跡象顯示,張國太當時沒有被蘭考警方當作犯罪嫌疑人對待,更沒有遭受任何強制措施。
其實,災難并沒有遠離,危險一步步逼近張國太。
2021年8月4日,安陽市公安局以“安公指字【2021】第13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將“安陽市韓茂軍被敲詐勒索案”指定湯陰縣公安局管轄。
該案矛頭直指張國太。湯陰警方的受案文件表示:經查,2011年左右,安陽市金港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在安陽市東工路開發(fā)金港公寓小區(qū)時,犯罪嫌疑人張國太等人以影響采光等為由,指使他人對小區(qū)施工現場進行長時間堵門、阻礙施工,以此方式強行向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韓茂軍要得100萬元,涉嫌敲詐勒索罪。
同一天,湯陰縣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
這是一件歷史陳案,雙方早已協商解決,十多年來,韓茂軍和金港公司沒有任何投訴與報警。舊事為何重究?
2021年8月8日、8月12日,湯陰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兩次詢問韓茂軍。隨后在8月12日至8月16日,偵查人員對金港公司員工杜愛英、馮玉芬、韓志強、韓長青進行了詢問,并由韓志強、韓長青分別對嫌疑人張國太、張吉安、張繼恭、丁慶海進行了辨認。
吊詭的是,此時的張國太依然平安無事,湯陰警方對這個犯罪嫌疑人,既沒有訊問,也沒有采取任何強制措施。
2021年9月24日,湯陰縣公安局向開封市蘭考警方發(fā)出《調取證據通知書》,以偵辦“安陽市韓茂軍被敲詐勒索案”名義,調取郝長明等人筆錄材料。
蘭考縣法院(2021)豫0225刑初1017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21年12月9日,蘭考縣檢察院對郝建雄、郝長明涉黑團伙案提起公訴,起訴書中既沒有將郝長明、張國太涉嫌強迫交易列入犯罪,也沒有列入違法事實。
2022年8月23日,蘭考縣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郝建雄、郝長明涉黑團伙案,接受審判的被告人里沒有張國太。
所謂“在劫難逃”,該來的還是來了。2022年8月10日,湯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在整整延宕一年之后,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將張國太傳喚到案,翌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2022年8月18日,張國太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除了敲詐勒索罪,還添加了“強迫交易罪”;9月17日,湯陰縣公安局以張國太涉嫌這兩宗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荒唐的是,直到2022年9月18日,安陽市公安局才將“張國太、郝長明強迫交易案”指定湯陰縣公安局管轄,并要求北關分局刑偵大隊在兩日內將與案情有關的證據材料移送該公安機關。
湯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受案登記表顯示,該強迫交易案案情來源于“2014年4月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
2022年9月20日,湯陰縣公安局決定對這起強迫交易案立案偵查。
2022年9月24日,經湯陰縣檢察院批準,張國太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被逮捕。
2022年11月22日,湯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張國太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罪,向湯陰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該案經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023年5月6日,湯陰縣檢察院以張國太涉嫌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提起公訴。
7月24日的法庭上,張國太的辯護律師王少光指出,對經開封市蘭考縣公安機關偵查不認為構成犯罪的案件,安陽市公安局指定其下屬的公安機關管轄,屬于濫用職權。
王少光在7月4日分別向合議庭和公訴人遞交了《補充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申請書》,其中第一項是,“申請補充蘭考公安機關為何就本案所謂的強迫交易沒有追究郝長明刑事責任的原因”。
但是,公訴人在庭前會議上予以拒絕。
而針對郝茂軍被敲詐勒索(即本案的尋釁滋事)被安陽市公安局指定湯陰縣公安局管轄、立案偵查,王少光表示,在該案偵查卷宗里北關分局收集的材料,既沒有郝茂軍就其被敲詐勒索(即本案的尋釁滋事)提出的控告,也沒有其他證據線索,那么,指定管轄所謂罪名的依據何在?立案的依據何在?
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王少光認為本案并未出現管轄不明確的或者有爭議的情況,安陽市公安局指定管轄的依據所在?
以上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那么,安陽市公安局指定管轄的特殊情況是什么?
“本案的案發(fā)地和被告人張國太所在地位于安陽市北關區(qū),因連帶管轄由蘭考縣公安局并案偵查,可安陽市公安局為何要指定所謂受害人閆全平籍貫的湯陰縣公安機關管轄?”王少光表示,這種違法指定管轄不能排除是個別公安機關官員干預案件的結果。
在7月24日法庭上,張國太舉報安陽市公安局違法指定管轄的原因,“閆全平跟我說過,市公安局領導胡某(曾任湯陰縣公安局長)是其哥們,只要他在安陽就是他們的天下”,“閆全平第六個老婆也跟我說,閆全平和湯陰縣公安局、法院的領導關系特別好”。
張國太當庭喊冤:“我是被黑惡勢力蓄意打擊報復、誣告陷害的?!?/p>
他說,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發(fā),大浪淘沙停業(yè)至今。北關區(qū)紡織廠突然要求漲租金,從每年16萬漲到每年100萬為由,長期對大浪淘沙封門堵路?!拔移鹪V到法院后勝訴,紡織廠被判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就在這個過程中,大浪淘沙3個小股東被策反,和紡織廠勾結,宣布原租賃合同無效,他們另行簽訂了一份合同”。
2020年8月13日,小股東們在大浪淘沙地址上注冊了另一家洗浴公司,并多次帶人封門堵路鬧事。而另一邊,閆全平、顧愛國退股后,7年一直拒絕變更股權登記,張國太憤而起訴,陷入訟戰(zhàn)。
“新仇舊恨,小股東轉身與閆全平、顧愛國聯手。2021年1月27日6時,我妻子一人在洗浴中心保安室值班,閆全平、顧愛國、閆清旺帶著10余人開著三輛車闖進公司,圍毆我妻子致其腰部骨折,鑒定為輕傷,豆腐營派出所立案至今一直未處理。”
這些事情發(fā)生后,張國太不停地向各級部門反映、舉報,也得到中央掃黑辦、省市領導批示,“閆全平等人感覺到了危險,他們開始密謀誣告陷害我”。
張國太當庭表示,閆全平和韓茂軍是鄰居,認識十多年來關系不錯?!伴Z全平動員韓茂軍,把2011年就協商解決的經濟糾紛賠償翻了出來,舉報我敲詐勒索;更在退股事件上大做文章,借力郝長明團伙覆滅之機,控告我強迫交易。這些人連橫合縱,統一口徑,預謀好虛假證詞,動用關系,步步為營,對我誣陷、圍剿,使我身陷牢籠。這是他們蓄意利用刑事手段插入民事糾紛,達到打擊報復我、侵吞我資產的目的?!?/p>律師激辯“無罪”
張國太的兩位辯護律師作了無罪辯護,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張國太犯兩宗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對于強迫交易罪的指控,律師王少光在法庭上提出了系列質疑:
疑點一,郝長明確實曾作為說客對閆全平言辭過激,但閆全平借力發(fā)力,通過其他人勸說、宴請和送禮,郝長明反而成了他的靠山。那么,郝長明先前的過激言辭,與閆全平退股還有因果關系嗎?
疑點二,如果閆全平真是受到郝長明威脅而不得不簽訂退股協議,那么,他為何收取了258萬元轉股款后,還敢拒不辦理公司工商登記變更手續(xù)?還敢繼續(xù)以股東名義干擾公司經營?
疑點三,閆全平拒不辦理公司工商登記變更,意味著股權交易并未完成,所謂的“強迫交易”完成了嗎?
疑點四,如果張國太是靠黑惡勢力郝長明逼迫閆全平退股的,在已經付清閆前期全部投資200萬的情況下,他只需支付閆全平16%股權對價33萬元,何需溢價支付258萬?最后閆全平、顧愛國年收益率達到35.5%,是收益頗豐的情況下退股的,那么,他們的投資遭受了什么損失?
疑點五,如果張國太是靠黑惡勢力郝長明逼迫閆全平退股,那么,蘭考縣公安機關為什么不對該“強迫交易”提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而湯陰警方又為何不對郝長明進行訊問、提起審查起訴?湯陰縣檢察機關為何單單對張國太起訴?
疑點六,有證據線索揭示閆全平退股的原因是急于用轉讓款258萬元投資道路工程,因此在轉股協議里特別注明“收到款后協議才生效”,但是他收款后又不辦理工商登記變更,他真正目的不就是騙取轉讓款他用嗎?湯陰警方、公訴人為何不查查258萬轉讓款流水?
兩位律師堅定地認為,張國太不構成強迫交易罪:首先,張國太被逼無奈向李風鳴尋求幫助,是李風鳴請郝長明幫忙從中協調,目的是維持大浪淘沙的正常經營,沒有強迫交易犯罪動機。
而郝長明管閑事時爆粗口,與閆全平退股沒有因果關系。閆全平事前早與郝相識,對郝管閑事當時不屑一顧,事后不當回事,并以宴請、送禮等方式讓郝長明成了自己的靠山,所謂被脅迫的風險已經消除。因此,閆全平才會在拿到258萬轉讓款后,不但拒不辦理工商登記變更,還繼續(xù)對大浪淘沙的經營進行非法干擾。
關于遭受郝長明脅迫,僅有閆全平自己的言詞證據,屬于“單口相聲”。他已向蘭考警方承認他所稱的被郝長明非法拘禁是他虛構的,而且閆全平還對同學安快說,“協商退股退出來了”。因此,不存在強迫交易。
王少光律師還引用了2014年3月13日大浪淘沙走廊監(jiān)控的一段錄音。在錄音中,閆全平說:那時候,海發(fā)還和他(張國太)關系不賴,跟他說,別叫他(郝長明)來,他來了光管增加矛盾。他來了也解決不了問題。咱社會上有人。沒有人咋弄,咱起來走了?
王少光說,閆全平自恃社會上有人而根本不把郝長明看在眼里,“如果該錄音內容真實,則進一步證明張國太無罪”。他當庭申請對錄音進行司法鑒定,并得到公訴人同意。但司法鑒定與否,將由合議庭決定。
在兩位辯護律師看來,張國太亦不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目前,沒有客觀證據證明張國太指派他人對金港工地堵門,僅有十年后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這些言詞證據既無客觀證據印證,也無被堵門造成停工的建筑工人或者被堵門影響進出的司機的證人證言佐證。
十年來,金港公司從未就大浪淘沙員工堵門向公安機關或其他機關舉報,也沒有請求有關機關協調,不符合被堵門造成停工的常理。
證據顯示,金港房地產項目土地性質至今為工業(yè)用地,既沒有土地證、也沒有規(guī)劃許可證,更沒有建筑施工許可證,為非法開發(fā)項目。
張國太的辯護律師認為,在協商賠償時,金港房地產項目對大浪淘沙已經造成物質損失,而將來施工必然造成的環(huán)境影響必然給大浪淘沙的經營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相鄰關系民事糾紛是客觀存在的。
證人張敬仁的證言稱,他受托去和張國太協調,“韓茂軍說只要不超過150萬,我就當家給張國太說了”。最后達成的100萬元賠償在150萬以下,不存在過度維權的成分。
兩位律師表示,最重要的是,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本案屬于因相鄰關系糾紛引發(fā),且不存在“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情形,因此,張國太不屬于尋釁滋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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