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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現就履約數據報送有關工作通知,其中提及到,所有合同須全部按照國家和地方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qū)間或“基準價+浮動價”價格機制簽訂執(zhí)行,進口煤應急替代合同和重點貿易商補簽合同分別按各自有關價格政策簽訂執(zhí)行。
其中,進口煤應急替代合同價格應嚴格按年度中長期合同價格*50%+市場煤價*50%的原則分月度確定和執(zhí)行,最高不應超過年度中長期合同價格的1.25倍,不符合要求的應在后續(xù)履約中予以糾正。
供需雙方要綜合考慮需求季節(jié)性波動、煤炭生產和鐵路運力相對均衡的特點,在協商一致基礎上將每筆合同履約量細化分解到月,按月度分解約定量全額履約。未約定月度履約量的,默認按合同總量除以應履約月數均衡履約。
企業(yè)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履約的,待不可抗力消除后,要抓緊補齊欠量。確實難以按原簽約量執(zhí)行的,供需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否則按不履約處理。供需企業(yè)每月12日前要向交易中心在線報送上月履約情況,未按時報送視為未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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