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官網消息,近日,財政部發(fā)布關于印發(fā)《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通知指出,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60萬元。
關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省級單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50萬元,市縣級單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3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60萬元;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不應低于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關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各地應依據《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結合本地區(qū)實際確定本地區(qū)貨物、服務類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可在《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基礎上適當增加品目,原則上不超過10個。各地可結合本地區(qū)實際自行確定各品目具體執(zhí)行范圍、采購限額等。政府采購工程納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由各地結合本地區(qū)實際確定。集中采購目錄原則上不包含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各主管預算單位結合自身業(yè)務特點自行確定,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關于《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執(zhí)行要求。各地可依據《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確定的品目范圍、限額標準等,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將本地區(qū)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逐步調整到位,確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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