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資本市場期待已久的新《證券法》生效施行。
3月20日,證監(jiān)會發(fā)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和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要約收購報告書、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披露規(guī)則等格式指引。
因應新《證券法》修改的內容,證監(jiān)會本次通過“打包”修改《收購辦法》和格式指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監(jiān)管要求、監(jiān)管機制、監(jiān)管措施做了集中完善。本次修訂旨在加快新《證券法》落地,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引導資源向更有利于實體經濟發(fā)展的方向流動。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收購辦法》著重關注了持股5%以上股東增減持股份行為,進一步強化收購信息披露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為“蒙面收購”和違法獲利壘高屏障。
圍堵“蒙面收購”
《收購辦法》首先完善了對持股5%以上股東持股變動的監(jiān)管要求。
《收購辦法》要求,將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加或者減少5%股份的“限制買賣期”延長至“增減持”事實發(fā)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增加對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增加或者減少1%時的通知和公告要求。
“限制買賣期由原來的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調整為事實發(fā)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更加清晰、可操作,也更有利于鼓勵督促大股東充分地披露,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以供市場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分析信息、做決策。”華泰聯(lián)合證券董事總經理勞志明解釋,大股東的持股變動情況,要及時讓全市場知道,買到一定股比卻不披露,就被稱為“蒙面收購”。
同時,《收購辦法》同新《證券法》一樣,新增了持股5%以上股東持股增減1%的公告要求。
“作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般可稱為大股東,與散戶不一樣,其所持有股份的每一次增減變動,均會對公司、對股價造成影響。”勞志明介紹,以前規(guī)定每增減所持股份的5%或5的倍數才要求大股東公告,中間空間比較大,造成有些“買而不舉”的案例,如增減4.9%或者4.8%、4.7%,而不達到5%,以此方式來規(guī)避公告披露。
據了解,這次調整主要是參照香港等成熟市場的規(guī)則,只要大股東的股份通過買賣交易變動達到1%就必須公告披露,今后想做“漏網之魚”難度加大。
此外,《收購辦法》明確,違規(guī)買入在上市公司擁有權益股份的大股東,在買入后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guī)定比例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此要求主要針對上述未經過披露的、既成事實的違規(guī)買入,比如偷偷地買入沒有按規(guī)定告知市場也就是‘蒙面收購’,本身即是對信息披露制度的侵犯。這36個月不得行使表決權,即從法理來講,誰沒有按照法規(guī)的要求來買入,誰的權利就要受到限制,3年之內不得行使相關權利。”中金公司并購組執(zhí)行負責人、董事總經理陳潔表示,制度的構建目的就是鼓勵誠信,防范和鉗制壞人。
“空手套白狼”難再現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收購辦法》細化了對持股變動信息的披露要求,明確在權益變動報告書中,增加要求披露增持資金來源。同時要求在簡式、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分別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表決權股份變動的時間及方式。
也就是說,收購人的資金情況要提前說清楚,必須要面對直擊靈魂的三問:有錢沒錢?錢從哪兒來?錢是否干凈?
專業(yè)人士解釋,此前有案例顯示,舉牌聲稱收購上市公司的不外兩種人:其一,真有資金實力的人,成為大股東后,能幫助公司走得更好;其二,沒錢說有錢的人,但實際上錢都是舉債融來甚至放杠桿。
“第二種人一般是在收購的同時買股票,通常有并購信息公司股價會上漲,股價炒高了之后,就會把買來的股票賣掉,把債務還完往往還能賺一筆。”上述人士分析,就是為防止此類人通過信息不對稱的方式來忽悠其他投資者“空手套白狼”,故而要求把資金來源加進去,收購人要有資質更要有資金實力。
一個廣為人知的“空手套白狼”案例非萬家文化收購案莫屬。
2016年11月2日,注冊資金200萬元、未開展任何業(yè)務的龍薇傳媒成立,于當年12月26日以30.6億元的價格購買祥源文化(原萬家文化)29.135%的股份。上交所發(fā)出詢問收購的巨額資金來源的問詢函,趙薇夫婦高杠桿借款30.56億元的意圖曝光。龍薇傳媒方面表示,收購資金中自有資金僅6000萬元,另向銀必信借款15億元、向金融機構質押融資14.999億元。但龍薇傳媒向銀必信和銀行的借款、融資并未如愿入袋。2017年3月末,龍薇傳媒終止了收購方案。這出鬧劇最終以趙薇夫婦5年禁入證券市場畫上句號。
《收購辦法》要求說明“資金來源”還有另外一層深意,就是考慮資金的合法性問題,以防止“違規(guī)資金入市”。
“新《證券法》要求,支持正規(guī)的資金進入股市。上市公司收購因為最終拿到的也是股票,等于資金變相進入股市,如果資金來路不正或者是一些國家明顯遏制的資金,包括非法融資、配資等,都是不允許的。”陳潔表示,所以說,監(jiān)管機構要提前了解資金的來源和背景,確保干凈清白。
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防止監(jiān)管“真空”
新《證券法》取消了證監(jiān)會對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許可。為防止監(jiān)管“真空”,強化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修改后的《收購辦法》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增設“事中事后”監(jiān)管機制,規(guī)定符合《收購辦法》第六章規(guī)定的情形方可免于履行要約收購義務。同時明確,觸及要約收購義務的,收購人應當在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5日內,公告其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yè)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據記者了解,按監(jiān)管安排,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后,將分別由證券交易所就收購人是否符合法定免除情形開展問詢、派出機構適時啟動現場檢查。
《收購辦法》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機制。如將“收購人不符合辦法規(guī)定的免除發(fā)出要約情形,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相應程序的”納入監(jiān)管治理范圍。同時,細化對中介機構的監(jiān)管要求,督促其履行好“看門人”職責。
除以上內容外,本次《收購辦法》和格式指引修改一并簡化了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并增加、調整相關條文的表述,便于市場各方理解適用。
今后,證監(jiān)會還將依托“全鏈條”監(jiān)管機制,在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后,由證券交易所就收購人是否符合法定免除情形開展問詢、派出機構適時啟動現場檢查。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切實防止收購人濫用制度便利惡意規(guī)避要約收購義務,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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