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會辭退員工。如果員工在工作的過程中違反了公司規(guī)章中的相關規(guī)定的,一般是會出現辭退這種情況的,公司辭退員工需要一定的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就辭退員工的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而實際上,在勞動合約中約定了勞動期限,未到勞動期限滿前,勞動者想要提前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提前一個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也需要提前告知勞動者或者賠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隨著國家經濟的高速發(fā)展,各種行業(yè)的衍生,農民就業(yè)崗位也變的多樣性起來,而找到一份工資好,待遇高的工作也是每個人追求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需要面臨在工作中的種種情況,尤其是辭退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那么,具體在勞動法中又有哪些規(guī)定呢?你知道嗎?,現在我們具體來看看。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系,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2.勞動者能得經濟補償金的三種情況。
(1)單位沒有按照規(guī)定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解除合同之后,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勞動者不同意續(xù)簽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終止合同,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而且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任何經濟賠償的單位,這種行為屬于違法行為,需要按照上述支付標準雙倍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和員工因為補償金額協商不成拒絕支付費用的,員工可在60天內向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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