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一份舉報材料被遞交到了公安機關,舉報內(nèi)容是“胡春元等人涉嫌內(nèi)幕交易”。早在年初,第一財經(jīng)記者也收到過相似舉報。最近事件有了新進展。
公開資料顯示,胡春元系會計博士,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理事和技術委員會委員,曾在多家會計師事務所任職,并擔任事務所合伙人、高管,在行業(yè)內(nèi)具有較高知名度,其個人和所在機構曾為多家企業(yè)IPO提供服務;曾擔任過知名高校的校董、客座教授。他曾在接受采訪時稱,做審計和財務這一行,第一是誠信為本,第二是專業(yè)為王。
如此一名專業(yè)人士,怎么會與“內(nèi)幕交易”扯上關系呢?
舉報材料稱,胡春元利用職務便利,在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的IPO項目中通過不同形式的代持方式持有大量擬上市公司股權、利用內(nèi)幕信息在二級市場交易,從中牟取暴利。
更早前,第一財經(jīng)接到的類似舉報也稱:“知名會計師胡春元罔顧法律和職業(yè)操守,利用自身工作便利,借用多人‘馬甲’,大肆牟取私利……嚴重違背現(xiàn)有的職業(yè)操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第一財經(jīng)曾就此與胡春元取得電話聯(lián)系,其在電話中對相關指控一概予以否認。
在接獲舉報材料后,第一財經(jīng)前后采訪到了多位接近胡春元的人士,包括其長期合作伙伴、曾參與其項目投資的人、舉報人等,同時,根據(jù)舉報材料對相關信息進行了反復驗證后發(fā)現(xiàn):有一些相對固定的人和機構,頻繁出現(xiàn)在胡春元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的IPO項目的股東名單中,而這些人和機構,又與舉報信息中的相關內(nèi)容高度吻合。
第一財經(jīng)記者10月14日再度致電胡春元,希望了解他對最新相關信息的看法,但其電話始終無人接聽,記者以短信方式發(fā)出的采訪提綱也未獲回復。
舉報
“一切以企查查(等平臺的公開信息)為準……跟我沒關系。你查吧。”第一財經(jīng)記者早前在接到有關胡春元涉嫌內(nèi)幕交易的舉報材料后,電話聯(lián)系了胡本人,他在電話中明確表示舉報中提到的幾家公司與其無關。
7月,又有針對胡春元“涉嫌內(nèi)幕交易”的舉報材料被遞送到公安機關。第一財經(jīng)記者輾轉找到了舉報人,獲得了相關文件資料。
那么,針對胡春元的舉報具體有哪些?
“胡春元在任職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期間,利用會計師的特殊地位與IPO客戶進行利益勾兌,通過代持人或者其控制的公司投資入股。”第一財經(jīng)記者拿到的舉報材料稱,“他(胡春元)一方面是會計師,一方面是擬上市公司股東,其行為嚴重影響了中介機構的獨立性。”
這份舉報材料顯示,涉及胡“涉嫌內(nèi)幕交易”的公司達十余家,包括金亞科技(300028.SZ)、塔牌集團(002233.SZ)、佳隆股份(002495.SZ)、通產(chǎn)麗星(002243.SZ)等。
舉報材料共列舉了四種操作模式,來說明其所稱的胡春元“涉嫌內(nèi)幕交易”:
“第一是通過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個人代持,比如貝風雨的弟媳陸某,曾代為持有金亞科技、塔牌集團、佳隆食品(即佳隆股份)等。”
“后來改為通過第二種法人股東持股的方法掩護其投資行為……”
“第三是通過上市公司實控人代持……”其中列舉了多家公司、多位上市公司實控人姓名,并列出了所謂代持的具體數(shù)額,以及代持過程。
“第四是利用偽造的身份證持股……進行內(nèi)幕交易。此外,他還曾多次和他人一起合伙,將代持股份掛靠在非他本人控制的第三方名下代持。”舉報材料中不止一次提到“偽造身份證”,并且提供了具體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其中包括胡春元及其伴侶、同學。第一財經(jīng)1℃也從另外的途徑獲得了其中所指的部分人的對比身份證復印件——即所指本人及“偽造身份”兩個不同的證件。第一財經(jīng)記者比對這部分身份證復印件發(fā)現(xiàn),兩個身份證中頭像有極高的相似度,但二者名字、住址、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均不相同;在相應的公司股東名單中也能找到相對應的名字。
“這些都是真的‘假身份證’,一些公司的代持就是用到了這類身份,公開信息都可以查到。”提供相關信息人士稱。
舉報材料還對胡春元等人如何處理“在一級市場、二級市場涉嫌的非法所得”的情形進行了描述。
通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這是一份所指控事實及其措辭都是極其嚴重的舉報材料,盡管材料有相關描述以證明其所指觀點,但僅從公開信息難以驗證指控的關聯(lián)性。
關聯(lián)
在上述舉報材料中,舉報人為了說明其所稱的“通過代持人或其控制的公司投資入股”,在材料的開頭部分便直接列出了十幾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與胡春元等的關系。據(jù)材料所稱,這些人都是替胡代持的“馬甲”,其中包括胡春元的父母、兄弟、姻親、同學等。
“貝風雨”的名字在這份舉報材料中被反復提及,并稱其與胡春元為“伉儷”。舉報材料提到,除貝風雨直接參與相關公司二級市場買賣外,她還實際控制了其父母親等人的銀行及證券賬戶,“用于隱匿非法所得和利用內(nèi)幕信息進行二級市場交易”。
另一個在舉報中被重點提到的人叫陸某,被稱為“是胡、貝二人最重要的上市公司股票代持人”,同時替胡、貝二人代持一家投資機構,這家機構曾出面持有過胡春元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的IPO公司的股權。根據(jù)舉報材料,陸某與貝風雨家人關系緊密。
關于陸某及上述投資機構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情況,第一財經(jīng)查驗到的公開信息顯示,他們確實曾出現(xiàn)在多家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單中,而胡春元所在會計師事務所都曾服務過這些公司,這些與舉報材料相吻合,但公開信息無法看出陸某、貝風雨及相關投資機構與胡春元之間有何直接關系。
胡春元曾在接受第一財經(jīng)電話采訪時對上述所指的“關聯(lián)關系”直接予以否認。那么,貝風雨、陸某以及上述投資機構,到底與胡春元是否有關聯(lián)呢?
第一財經(jīng)獲得的一份文件顯示,胡春元曾通過其律師明確表示一家投資機構系其個人100%所有,而舉報材料和公開信息都顯示,這家機構曾經(jīng)在胡所在事務所服務的IPO企業(yè)里持有股權。對此,胡春元在此前接受第一財經(jīng)1℃電話采訪時也予以明確否認。
另外,第一財經(jīng)記者在調(diào)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了一宗民事訴訟案,其中帶出了胡春元、貝風雨、陸某三人之間的關系。
這是一起陸某訴高敬杰等的民間借貸糾紛。高敬杰的代理人及庭審材料大致描述了這起糾紛的過程:
2020年,原告陸某提起訴訟稱,經(jīng)人介紹,高敬杰2009年向原告借款1200萬元,一直未還,要求被告方歸還本金1200萬元并支付利息。但高敬杰及其代理人向法庭提出,高與陸并不認識,雙方也無借貸關系,且陸在起訴前的十多年時間內(nèi)從未有過催還等行為。但法院最后判決陸某在此案中勝訴,高敬杰一方提出的要求陸出庭對質、核驗陸的簽字筆跡、查驗陸的資金來源及流向等意見,均未被法庭采納。
結合法庭材料和高敬杰在接受第一財經(jīng)采訪時提供的信息,高系胡春元的同學,曾經(jīng)參與過胡所介紹的有關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投資,其曾經(jīng)多次與胡春元提供的有關賬戶發(fā)生過資金往來,其中就包括陸某。
目前,高敬杰一方已經(jīng)就上述訴訟提起了上訴,同時就該案中的相關問題向有關部門進行了舉報,具體結果尚未可知。這起訴訟原本與胡春元“涉嫌內(nèi)幕交易”無關,但此案的判決書中卻透露出一個關鍵信息。
在上述訴訟中,胡春元作為關鍵證人在接受法院調(diào)查時稱,“原告是本人女朋友貝風雨的弟媳婦”。舉報材料和多位接近胡春元的人士稱,胡、貝二人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十幾年,并育有三個孩子。
利益
胡春元在向法院提供的證詞中證實了其與陸某、貝風雨非同一般的關系,那么,陸貝二人到底有哪些與胡春元相關的投資行為呢?
“他們通過控制一系列個人或法人賬戶,直接投資于自己所審計的擬上市公司,或借助內(nèi)幕信息(在)二級市場大量買入,借此獲得巨額利潤。”前述已經(jīng)提交到公安機關的舉報材料如此概括胡春元、貝風雨的操作手法。
舉報材料中,列舉了一系列所稱為替胡春元代持股權的投資行為,其中包括:
2006年,陸某出資180萬元,持有塔牌集團300萬股,減持所得約為4400萬元。服務該企業(yè)IPO的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為胡春元。
央莉2021-10-1421:32:47
2007年,陸某持有金亞科技IPO前股份430萬股,2010年和2011年兩次減持所得約為3500萬元和3200萬元。胡春元擔任負責人的會計師事務所為金亞科技IPO提供了審計服務。
2008年,陸某出資296萬元,持有佳隆股份發(fā)行前股份200萬股,后減持所得約3500萬元,胡春元所在事務所為佳隆股份IPO提供服務,其為驗資經(jīng)辦會計師。
第一財經(jīng)記者查閱了上述三家公司的公開信息。
塔牌集團的招股說明書顯示,2006年12月,一位股東將所持公司0.5%股權作價100萬元轉讓給陸某;2007年4月,根據(jù)公司股東會決議和相關《發(fā)起人協(xié)議》,由陸某等6人共同作為發(fā)起人,以2006年12月31日為審計基準日,將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各發(fā)起人的股份比例變更前后保持不變,變更后的公司注冊資本為30000萬元,變更后,陸某的出資額為300萬元,持有公司1%股權。深圳大華天誠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塔牌集團IPO的審計和驗資業(yè)務,胡春元為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同時是驗資的簽字會計師之一。
根據(jù)金亞科技招股說明書,2006年11月8日,經(jīng)股東會批準,自然人陸某出資人民幣1000萬元對公司增資,占股12.50%。至公開發(fā)行前,陸某持有金亞科技430萬股,占公司總股份的3.91%。廣東大華德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金亞科技IPO提供審計、驗資服務,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驗資機構負責人的簽字均為胡春元。
同樣,佳隆股份的招股說明書顯示,這家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和驗資機構均為立信大華會計師事務所,胡春元為驗資簽字注冊會計師之一。陸某持有佳隆股份公開發(fā)行前200萬股。
除上述三家可查驗確有陸某持股之外,還有個別公司的股東名字被知情人士指認為系胡春元同學、所控制投資法人。前述舉報中還提到,胡春元通過代持人在另外至少5家公司公開發(fā)行股票前持有股權,按照其描述進行統(tǒng)計,這些“代持股份”減持后所得超過5億元。同樣,胡春元所在會計師事務所都在這些公司IPO過程中提供了服務。
從以上信息可以看出,陸某等人十分“巧合”地出現(xiàn)在胡春元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的IPO企業(yè)的發(fā)行前持股人名單中,而且所持股份、投資額度都非小數(shù)目。據(jù)高敬杰描述,他了解的信息是陸某一直是無業(yè),因此在兩人的借貸訴訟中,高敬杰要求法庭查驗陸某的資金來源及流向,但這一申請并未獲得法庭批準。
除了一級市場的“巧合”外,貝風雨等人也在二級市場現(xiàn)身,而就“湊巧”又有胡春元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中提供服務,比如通產(chǎn)麗星。
通產(chǎn)麗星2009年半年度報告顯示,其前十大流通股股東中,貝風雨持有405239股,位列第十;第四大流通股股東名叫貝某某,被指系貝風雨之父,持有862800股。這期間,通產(chǎn)麗星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正好是胡春元所在的廣東大華德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據(jù)舉報材料及接近胡春元的人士描述,“為了轉增和派送,通產(chǎn)麗星2009年安排了中期審計,由胡春元負責的審計部門出具了審計報告。胡自然是內(nèi)幕知情人。”資料顯示,2009年中期,通產(chǎn)麗星向全體股東每10股送1股轉增5股并派0.2元人民幣現(xiàn)金紅利。
舉報還指稱,由貝風雨、胡春元所控制的至少六個賬戶也買入了通產(chǎn)麗星股票,而這些賬戶開戶人絕大多數(shù)要么是胡春元的直系親屬,要么是貝風雨的家人。
“彼時上市公司年中實施派送的不多,故受此消息影響,通產(chǎn)麗星股價一路上漲,短期漲幅高達一倍。”接近胡春元的人士稱。
據(jù)知情人士回憶,上述多個關聯(lián)賬戶在信息敏感時期突擊密集買入股票的行為,最終受到監(jiān)管部門關注,2010年,證監(jiān)會稽查工作人員在深圳深南路某酒店多次對包括胡春元及該知情人士在內(nèi)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筆錄等,“調(diào)查的就是內(nèi)幕交易問題”。但后來未有公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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