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1月,王先生購買了一份醫(yī)療險,2021年10月被保險人因雙眼模糊前往醫(yī)院就診檢查,被診斷為2型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并多次住院。后續(xù)被保險人提供資料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審核發(fā)現,針對被保險人病歷記載投保前糖尿病史既往史,均刻意造假隱瞞,提供偽造病歷。鑒于其惡劣行為并且投保前存在糖尿病史未告知,保險公司做出拒賠解約的審核結論。
【案例分析】
住院病歷是理賠審核的重要資料,對于被保險人病情及記錄信息進行真實性審核。此被保險人因慢性病且短期內出險,從醫(yī)學角度,糖尿病史一般數年以上方會引起視網膜病變,被保險人存在投保前疾病未告知的可能性較大,同時,病歷造假,涉嫌保險欺詐行為。
在證據面前被保險人對于病歷造假行為以及病史隱瞞情況供認不諱,保險公司依規(guī)作出理賠拒賠并解除保險合同的理賠結論,同時保留依法追究其理賠欺詐法律責任的權利。
【泰康人壽提醒您】
誠信原則是合同簽訂的黃金原則,此原則對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進行約定,要求保險公司如實履行保險責任的義務 ,同時也要求被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雙方均需要遵守。如果對于投保前病史不如實告知,公司有權行使解除權。為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投保時請不要存在僥幸心理,遵守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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